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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7-31 14:49:49   来源:天津政务网   浏览次数: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

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促进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科技服务。支持专业化技术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产业基地及集群建设等项目。

(二)信息服务。支持基于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信息服务、互联网技术的数据处理及运营服务、工业云及工业互联网应用技术、制造业大数据技术应用等项目,传统产业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

(三)现代商贸。支持现代商业模式及传统商业转型项目、居民消费体系建设、民生商业等项目。

(四)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支持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车辆购置更新、必要的装卸设备及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等项目。

(五)快递业。支持快递智能终端、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信息化快递服务平台等项目。

(六)旅游休闲。支持全域旅游、旅游产业融合、重点旅游、旅游信息化及应用等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六条 转型升级项目采取按投资比例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办公设施及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计划。

第九条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因项目无法完成,需撤销项目并收回财政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撤销及收回财政资金的通知,办理资金收缴手续。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确需缩减财政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调整及缩减财政资金的通知,办理资金收缴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费用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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