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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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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29 11:19:02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0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推动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现将《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津科财〔2016〕154号)第三章 第九条修改为:“享受补贴的服务范围:管理单位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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