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开发〔2016〕2号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8日
附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加速推进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聚集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且生产经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5〕88号)通过认定并获得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资金”,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每年额度40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以及用于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修订、实施和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暂行办法各项扶持资金的审核、兑现及绩效考核。
第五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暂行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暂行办法;申请享受开发区各类科技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已享受同类政策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依照天津市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大小分别给予30-50万奖励的有关规定,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首次申请并公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先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认定后,企业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上述标准50%的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复审或再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再认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用于向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包括撰写申报材料、专利申请和专项审计,给予10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开发区各类科技政策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最高等级标准执行,每年享受最高30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次高等级标准执行,每年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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