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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日期:2016-12-12 10:38:55   来源:市科委   浏览次数:0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财〔2016〕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
  (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购置时一般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仪器、大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激光器、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  本市科研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载体为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科研设施与大型科学仪器的拥有单位称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中由各级财政资助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开放共享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接受平台的认定管理。
  本细则涉及的管理单位包括:坐落在我市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研发平台(孵化器)等。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工作机构。市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办公室)负责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管理单位及大型科学仪器机组的认定、平台运行组织管理、平台信息发布、宣传推广等。
  第五条  管理单位认定条件
  (一)管理单位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主动接受平台统一组织和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需制定有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送、内容审核与发布、在线服务、统计与上报、资金使用等管理措施,明确科研仪器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要求。
  (三)需配备有专职人员在网上发布大型科学仪器技术和工作信息,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受理服务申请、记录运行和服务过程、对用户评价提供反馈,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提供服务成效报告。
  (四)能够积极参与共享平台建设,对共享平台的政策制定、管理方式、运行模式等及时沟通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认定条件
  (一)单台套仪器设备购置时一般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资产属于本管理单位,仪器档案完备,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完整。具有特殊用途或本市区域内相对稀缺的原值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经审核论证,可给予其被认定资格。
  (二)能够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提供大型科学仪器的测试、分析、研发等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仪器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能够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操作、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详细信息及对外服务信息,并向大型仪器办公室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二)认定。大型仪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和大型科学仪器给予认定。
  (三)大型仪器办公室与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汇集管理大型科学仪器相关信息,纳入开放共享平台。

第三章  补 贴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我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
  第九条  享受补贴的服务范围:管理单位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十条  补贴额度
  依据管理单位对外服务凭据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在服务中所占工作量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补贴额度,按年度给予每个服务机构不超过服务费用40%、最高5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共享服务补贴申请书;
  (二)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研发合同、科研项目书、检测服务合同等;
  (三)服务发票复印件;
  (四)相关试验样品接收单、原始记录(备查)及实验报告;
  (五)其他说明材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
  第十二条  审核确定。大型仪器办公室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指标,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属于后补助性质,由被补助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管理单位共享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维修保养的相关费用,以及仪器操作、管理等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管理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将机组对外服务纳入绩效考核,调动机组人员积极性。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和政策基础的区、功能区积极开展本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逐步建立面向资源管理单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向激励机制,引导并促进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科技活动中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机制,对共享平台认定的管理单位进行考核监督管理。市科委大型仪器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管理单位实行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两类:
  (一)服务类指标: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对外服务机时;服务企业数量;承担企业委托的技术研发合同数量、金额;承担各级(国家级、市级)服务类专项项目;在考核期间发生的与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专利申请、标准制定、项目合作、论文论著、技术成果、人才培养等。
  (二)管理类指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技术条件保障及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完成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本市开放共享平台布置的各项工作;大型科学仪器的信息报送、信息更新与完善;网上在线服务统计指标;定期总结服务成效、服务方法完善与创新、提供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开放共享平台、对平台的发展献计献策;参加共享平台各类活动等。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法,按照考核标准对仪器管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具体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自创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发展,在双区内注册并拥有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的企业或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开放共享平台,接受平台的认定管理,同时其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对外服务,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共享服务补贴及评估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管理单位,面向本市自创区、自贸区内注册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纳入共享服务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管理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